截至到2010年为止,我国互联网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.2亿,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31.8%。网络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。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,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拥有的,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,以特定电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。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一般是指玩家基于虚拟财产的转移、丢失而与其他玩家或游戏运营商引发的纠纷,俗称“盗号”纠纷。据瑞星杀毒软件不完全统计,超过67.1%的网络游戏账号曾被盗过,一家网游公司一天的投诉“盗号”的受理量超过千件。然而立法的缺失使得日益复杂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无法可依,给司法工作增加了极大的难度。下面,笔者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,特别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探讨,以求教于大家。
2004年我国《宪法》经过修改后,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明确保护列入宪法,我国《宪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。”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,有着其特殊的性质,但仍属于财产的一部分,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。
一个物品的财产属性体现于财产的价值性和财产的可交易性。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根本属性。首先,虚拟财产的取得是玩家通过大量的时间、劳动及金钱换来的一组电子数据,能够满足其在虚拟世界中娱乐、发展的需求,因而具有价值性;其次,玩家可以通过使用现实货币购买点卡、游戏币等方式获得虚拟装备,也可以通过网络各种渠道交换或买卖虚拟装备从而兑换成现实货币,因而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。由此可见,虚拟财产虽然实质上是一组“电磁记录”——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的数组,但是其满足物品的财产属性,毫无疑问属于财产的一种,接受玩家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,也理应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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